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大維
選任辯護人 李毅斐律師
被 告 王柏凱
潘立修(原名張立修)
陳泓廷
廖俊宇
劉家瑋
黃欣儀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48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壹佰壹拾肆年柒月貳拾壹日下午參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
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
定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依上開規定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
二、經查,本案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4年6月23日下
午3時宣示判決,惟因本案案情及卷證繁雜,致使本案無法
如期宣示判決。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暨當事人往返奔
波勞費,且為節省寶貴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本
案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依法通知訴訟關係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李怡真 法 官 蔡至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文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