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2270號
TCDM,112,訴,2270,2025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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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鴻文


被 告 何定諳



選任辯護人 李玲瑩律師
胡郁伶律師(終止委任)
被 告 廖昱燁



被 告 林子新


被 告 林佑維



選任辯護人 范成瑞律師
被 告 李燿廷 (原名:李尚軒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
偵字第442號、112年度偵字第35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戊○○、甲○○、己○○
、丙○○、丁○○及乙○○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
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子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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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