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伯豪
選任辯護人 沈崇廉律師
馬啓峰律師
被 告 林天豪
李弘智
王振益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柏劭律師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照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伯豪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吉品香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弘智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茗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詩芸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天禧茗茶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振益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
3294號、112年度偵字第395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癸○○共同犯販賣假冒食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號9至編號30、編號33、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5、編號7、編號9、
附表四編號4至編號8、編號10至編號13、編號16至編號17所示之
物,均沒收。
己○○共同犯販賣假冒食品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並應
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丁○○共同犯販賣假冒食品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並應
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乙○○共同犯販賣假冒食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參佰貳拾玖萬壹仟柒佰柒拾元,參
與人照田股份有限公司應與參與人吉品香有限公司、茗品有限公
司、天禧茗茶有限公司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癸○○為吉品香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下稱
吉品香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民國109年8月成立照田股份
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下稱照田公司)
後,另以照田公司名義投資茗品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
○○路000號1樓,下稱茗品公司)、天禧茗茶有限公司(址設
臺中市○區○○路00號9樓之2,下稱天禧公司),因而掌控茗
品公司、天禧公司之實際經營權,而為照田、吉品香、茗品
、天禧等公司(下統稱照田公司集團)之實際決策之人。己
○○為照田公司集團之副總經理,並承癸○○之命,經營管理茗
品公司。癸○○自109年7、8月起,指派丁○○擔任吉品香公司
負責人並經營管理吉品香公司;自110年3月起,指派乙○○擔
任天禧公司負責人並經營管理天禧公司。照田公司集團之經
營模式為,由照田公司決定向茶葉廠商採購茶葉之數量、品
項、價額後,再將貨品分配至各該子公司(即吉品香公司、
茗品公司、天禧公司),由各該子公司對外銷售。癸○○從事
茶葉之製造、調配、包裝及販售,己○○、丁○○、乙○○亦均從
事茶葉之調配、包裝、販售,均明知對於食品之製造、調配
、包裝、貯存、販賣,不得有攙偽或仿冒行為,並應於商品
流通進入市場時,在商品外包裝上,將其名稱(產品名)、
製造者、販賣者、或原料名等內容據實標示,藉由商品品質
之正確標示,維護商品品質與標示內容之一致性,使購買之
消費者得依據商品之品質標示,認識其等所製造、調配、包
裝及販賣之茶葉品質成分,以保障消費者之消費權益。詎癸
○○為降低營業成本,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製造、調配
、包裝、貯存、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並就商品之品質為虛
偽標記,而詐取財物之犯意,自108年9月起,向不知情之蔡
明宏所經營之航軒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航軒公司),以每斤
(即600公克)新臺幣(下同)70元至250元不等之價格購入
越南茶,以及自110年3月起,向不知情之蔡明懷所經營之長和
企業社以每斤190元至210元不等之價格購入越南茶後,由蔡
明宏、蔡明懷依癸○○指示,將越南茶分送至茗品公司、吉品
香公司、天禧公司或丁○○、乙○○自行至指定地點載運茶葉。
己○○、丁○○、乙○○各自與陳天豪基於上揭詐欺取財、販賣假
冒食品、販賣虛偽標記商品之犯意聯絡,由己○○、丁○○、乙
○○自行或各自指示茗品公司、吉品香、天禧公司不知情之倉
管人員,將購入之越南茶以75公克(2兩)、150公克(4兩)、
300公克(8兩)不等之重量,直接或混以部分臺灣茶方式,裝
入標示「杉林溪茶」、「阿里山手採茶」、「高山茶」、「
梨山茶」、「御品萱」等字樣之包裝內,且包裝外標示產地
為臺灣,而將上開混合越南茶假冒為臺灣茶葉,而就商品來
源為虛偽標記後,分由丁○○或不知情之吉品香公司業務郭雅
華,以吉品香公司名義,透過電話行銷向不特定消費者宣稱
:吉品香公司販售之上開茶葉均為臺灣茶等語,己○○以茗品
公司名義,透過網路直播向不特定消費者佯稱:茗品公司販
售之上開茶葉均為臺灣茶等語,乙○○或不知情之天禧公司業
務羅傳智,以天禧公司名義,透過網路或電話行銷向不特定
消費者宣稱:天禧公司販售之上開茶葉均為臺灣茶等語,致
使附表一(一)至(三)及其他消費者均陷於錯誤,而以附
表一(一)至(三)所示價格或平均每斤800元至1500元不等
之價格,購入假冒之臺灣茶葉,癸○○各與己○○、丁○○、乙○○
以此方式對外販售牟利。嗣因檢察官指揮警方持搜索票於111
年7月27日,在天禧公司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再依乙○○
之供述循線追查,於同日經癸○○同意搜索,在照田公司、茗
品公司扣得附表三所示之物,以及在吉品香公司扣得附表四
所示之物後,將扣案茶葉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葉改良場為茶葉產地
鑑別,鑑別結果為「境外茶」,始循線查獲上情。而照田公
司、吉品香公司、茗品公司、天禧公司自108年9月起迄至11
1年7月27日為警查獲止,因癸○○、己○○、丁○○、乙○○販售假
冒茶葉而共獲利53,291,770元(以平均單位銷售價每斤1150
元×對外銷售之越南茶數量約46340.67斤【採納耗損率15%計算
結果】=53,291,770元)。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報告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證據,被告癸○○、己○○、丁○○、乙○○,
以及被告癸○○、乙○○之辯護人均不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卷一
第154頁至第158頁、本院卷二第243頁至第269頁),爰不贅
敘本判決引用之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之理由。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與理由:
訊據被告癸○○、己○○、丁○○、乙○○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於警
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112偵39544卷第601頁
至第605頁【乙○○】、111偵33294卷一第491頁至第502頁【
癸○○】、第409頁至第419頁【己○○】、第383頁至第388頁【
丁○○】、第227頁至第231頁【癸○○】、第173頁【己○○】、
第255頁【丁○○】、第41頁至第55頁【乙○○】、第59頁至第6
6頁【乙○○】、111偵33294卷二第649頁至第452頁【癸○○、
己○○、丁○○、乙○○】、本院卷一第109頁、第153頁、本院卷
二第287頁至第288頁【癸○○、己○○、丁○○、乙○○】)。核與
證人即吉品香公司業務人員郭雅華(111偵33294卷一第191
頁至第193頁)、天禧公司業務人員羅傳智(111偵33294卷
一第21頁至第25頁)、天禧公司倉管人員陳葳婕(111偵332
94卷一第29頁至第33頁)、長和企業社負責人蔡明懷(111
偵33294卷一第599頁至第604頁、第695頁至第696頁)、航
軒公司負責人蔡明宏(111偵33294卷一第649頁至第654頁、
第697頁至第698頁)、附表一(一)編號1所示購買者庚○○
(111偵33294卷二第495頁至第497頁)、附表一(一)編號
2所示購買者卯○○(111偵33294卷二第505頁至第507頁)、
表一(一)編號3所示購買者之職員即和技工程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經理吳為明(111偵33294卷二第515頁至第517頁)、
表一(一)編號4所示購買者辰○○(111偵33294卷二第525頁
至第527頁)、表一(一)編號5所示購買者未○○(111偵332
94卷二第535頁至第539頁)、表一(一)編號6所示購買者
丑○○(111偵33294卷二第547頁至第549頁)、表一(二)編
號1所示購買者寅○○(111偵33294卷二第615頁至第617頁)
、表一(二)編號2所示購買者戊○○(111偵33294卷二第625
頁至第627頁)、表一(二)編號3所示購買者丙○○(111偵3
3294卷二第635頁至第637頁)、表一(二)編號4所示購買
者子○○(111偵33294卷二第605頁至第607頁)、表一(三)
編號1至編號2所示購買者之職員即有益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總
務黃齡立(111偵33294卷二第557頁至第559頁)、表一(三
)編號3所示購買者午○○(111偵33294卷二第575頁至第577
頁)、表一(三)編號4所示購買者甲○○(111偵33294卷二
第585頁至第587頁)、表一(三)編號5所示購買者盧仁德
(111偵33294卷二第595頁至第597頁)之證述情節,大致相
符。並有天禧茗茶網站頁面截圖(111偵33294卷一第69頁、
112偵39544卷第271頁)、天禧公司販賣之茶葉商品(即檢
驗編號D-02)、出貨單及寄送包裹照片(111偵33294卷一第
69頁至第75頁、112偵39544卷第271頁至第277頁)、乙○○確
認境外茶之手寫資料(111偵33294卷一第85頁至第89頁、第
117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葉改良場111年7月22日農茶
改服字第1113409099號函暨檢附之【送驗編號D-02】茶葉產
地鑑別報告(111偵33294卷一第77頁、第79頁、112偵39544
卷第279頁至第281頁)、食品藥物管理區管理中心現場稽查
工作紀錄表(受檢單位:天禧公司)(111偵33294卷一第91
頁至第95頁、112偵39544卷第593頁至第597頁)、照田公司
111.07.05、111.07.12、111.07.18、111.07.25業績報告(
111偵33294卷一第119頁至第125頁、第279頁至第285頁)、
天禧公司之廣告宣傳品(111偵33294卷一第127頁)、天禧
公司進茶表(111偵33294卷一第129頁至第145頁、第197頁
至第219頁)、茶葉品項價目表(111偵33294卷一第151頁至
第155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照田公司、天
禧公司、吉品茗等公司董監事、股東等資料(111偵33294卷
一第273頁至第277頁)、2021照田出貨明細表(111偵33294
卷一第287頁至第359頁)、吉品香茶價格表(111偵33294卷
一第361頁)、照田公司「廠商交易明細表」(111偵33294
卷一第363頁至第371頁、第433頁至第439頁、第527頁至第5
35頁、111偵33294卷二第89頁至第97頁、112偵39544卷第79
頁至第87頁、112偵39544卷第173頁至第181頁)、財政部中
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111年8月10日中區國稅民權銷售字第11
12611965號函暨檢附天禧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11
偵33294卷一第375頁至第381頁)、112年2月23日職務報告
書(111偵33294卷二第3頁至第4頁、第383頁至第384頁)、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葉改良場111年9月16日農茶改服字第11
13409145號函暨檢附之【送驗編號T9】茶葉產地鑑別報告(
111偵33294卷二第5頁至第9頁、第385頁至第389頁)、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茶葉改良場111年8月29日農茶改服字第111340
9128號函(111偵33294卷二第11頁)暨檢附之【送驗編號A-
01、K800-110、HD1-11、MO-2、K800-107、A063、K000-000
Y164、H106、Y163、Y237】茶葉產地鑑別報告(111偵33294
卷一第475頁至第483頁、第507頁至第515頁、111偵33294卷
二第11頁至第31頁、第69頁至第77頁、第391頁至第411頁、
第475頁至第483頁、112偵39544卷第59頁至第67頁、第101
頁至第170頁、第217頁至第225頁、第245頁至第248頁、第5
29頁至第539頁)、【送驗編號K800-110、HD1-11、M0-2、K
800-107、A063、K000-000Y164、H106、Y163、Y237、A-01
】茶葉產品照片(111偵33294卷一第395頁至第400頁、第42
1頁至第428頁、第517頁至第524頁、111偵33294卷二第33頁
至第37頁、第79頁至第80頁、第81頁至第86頁、第413頁至
第417頁、112偵39544卷第69頁至第76頁、第163頁至第170
頁、第249頁至第254頁、第541頁至第545頁)、扣案茶葉鑑
別詳情表格(111偵33294卷二第39頁至第42頁、第419頁至
第422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卷證分析報告
(111偵33294卷二第673頁至第680頁)、照田公司之000000
0業績報告(111偵33294卷一第525頁、111偵33294卷二第87
頁至第88頁、112偵39544卷第77頁至第78頁、第171頁至第1
73頁)、照田公司就蔡明宏、蔡明懷之進貨品項對照表、手
寫紀錄及進貨價格數量明細表(111偵33294卷二第99頁至第
101頁、第103頁至第109頁、第111頁、111偵33294卷一第23
9頁至第241頁、第373頁、第441頁至第453頁、第537頁至第
549頁、112偵39544卷第89頁至第101頁、第183頁至第195頁
)、照田公司西元2022年1月至6月進貨明細(111偵33294卷
二第113頁至第132頁、111偵33294卷一第455頁至第473頁、
第551頁至第570頁、112偵39544卷第103頁至第122頁、第19
7頁至第215頁)、本院111年搜字第1159號搜索票2紙(111
偵33294卷二第431頁、第443頁、112偵39544卷第621頁、第
633頁)、警方於111年7月27日9時50分至16時30分在臺中市
○區○○路00號9樓之2「天禧公司」搜索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
編號16所示物品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
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乙○○)(111偵33294卷二第433頁至第441頁、112偵39544卷
第623頁至第631頁)、警方於111年7月27日11時20分至16時
在臺中市○區○○路00號7樓之2「天禧公司倉庫」搜索扣得如
附表二編號17至編號33所示物品之【乙○○】自願受搜索同意
書(111偵33294卷二第453頁、112偵39544卷第643頁)、內
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乙○○)(111偵33294
卷二第455頁至第463頁、112偵39544卷第645頁至第653頁)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責付保
管單【乙○○】、責付保管物品目錄表【即附表二編號31至邊
傲33所示物品】(111偵33294卷二第465頁至第467頁、112
偵39544卷第655頁至第657頁)、警方於111年7月27日16時1
2分至23時在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照田公司與茗品公
司」搜索扣得如附表三所示物品之【癸○○】111年7月27日16
時12分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11偵33294卷二第133頁、第469
頁、111偵33294卷一第571頁、112偵39544卷第123頁、第65
9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癸○○)(
111偵33294卷二第135頁至第143頁、第471頁至第479頁、11
1偵33294卷一第573頁至第581頁、112偵39544卷第125頁至
第133頁、第661頁至第669頁)、【癸○○】數位證物勘查採
證同意書(111偵33294卷二第145頁、第481頁、111偵33294
卷一第583頁、112偵39544卷第135頁、第671頁)、警方於1
11年7月27日16時30分至23時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吉品
香公司」搜索扣得如附表四所示物品之【癸○○】111年7月27
日16時30分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11偵33294卷二第147頁、
第483頁、111偵33294卷一第585頁、112偵39544卷第137頁
、第673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
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癸
○○)(111偵33294卷二第149頁至第至157頁、第485頁至第4
93頁、111偵33294卷一第587頁至第595頁、112偵39544卷第
139頁至第147頁、第675頁至第683頁)、第二中隊證物室入
庫清單(111偵33294卷二第423頁至第425頁)、吉品香公司
之查扣包材照片(即扣案編號物E-3)(111偵33294卷二第1
59頁、111偵33294卷一第389頁、第485頁、第597頁、112偵
39544卷第149頁、第227頁、第243頁)、天禧公司現場及扣
案物照片(111偵33294卷二第199頁至第202頁、第273頁至
第277頁、111偵33294卷一第643頁至第647頁、第687頁至第
690頁、112偵39544卷第481頁至第485頁、第525頁至第528
頁)、航軒公司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及相關產
品輸入許可通知(111偵33294卷二第173頁至第177頁、111
偵33294卷一第661頁至第665頁、112偵39544卷第499頁至第
503頁)、航軒企公司開立予吉品茗有限公司之三聯式統一
發票(111偵33294卷二第179頁至第193頁、111偵33294卷一
第667頁至第681頁、112偵39544卷第505頁至第519頁)、航
軒公司之估價單(111偵33294卷二第195至第197頁、第203
頁至第227頁、111偵33294卷一第683頁至第685頁、112偵39
544卷第521頁至第523頁)、長和企業社開立之二聯式統一
發票(111偵33294卷二第239頁至第271頁、111偵33294卷一
第609頁至第641頁、112偵39544卷第447頁至第479頁、【吉
品茗有限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司基
本資料、董監事資料(111偵33294卷二第279頁至第281頁、
111偵33294卷二第291頁至第293頁、【航軒企業有限公司】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司基本資料、董監事
資料(111偵33294卷二第283頁至第285頁、111偵33294卷二
第171頁)、【照田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
料查詢服務-公司基本資料、董監事資料(111偵33294卷二
第287頁至第289頁)、【吉品香有限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
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司基本資料、董監事資料(111偵3329
4卷二第295頁至第297頁)、【茗品有限公司】經濟部商工
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司基本資料、董監事資料(111偵
33294卷二第299頁至第301頁)、【天禧茗茶有限公司】經
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司基本資料、董監事資
料(111偵33294卷二第303頁至第305頁)、【韵品茶葉有限
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司基本資料、
董監事資料(111偵33294卷二第309頁至第311頁)、【富澤
茗茶有限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司基
本資料、董監事資料(111偵33294卷二第313頁至第315頁)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2年1月18日南區國稅銷售字第112100
0461號函暨檢附:①長和企業社之108年1月至111年10月間營
業稅各年度銷項去路及進項來源明細表(111偵33294卷二第
319頁至第351頁)、②航軒企業有限公司之108年1月至111年
10月間營業稅各年度銷項去路及進項來源明細表(111偵332
94卷二第353頁至第381頁)、食品藥物管理區管理中心現場
稽查工作紀錄表(受檢單位:照田公司、茗品公司、吉品茗
公司、韵品公司、吉品香公司)(111偵33294卷二第427頁
至第429頁、112偵39544卷第615頁至第619頁)、吉品香公
司與天禧公司茶葉產品照片(111偵33294卷二第501頁至第5
02頁)、吉品香公司之出貨紀錄表(111偵33294卷二第503
頁、第613頁)、吉品香公司出貨單(111偵33294卷二第523
頁)、天禧富澤茗茶出貨單及電子發票證明聯(111偵33294
卷二第565頁至第573頁、第583頁、第603頁)、天禧茗茶出
貨單(111偵33294卷二第593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葉
改良場111年7月22日農茶改服字第1113409099號函暨檢附之
【送驗編號A-02、B-01、B-02、B-03、C-01、C-02、D-01、
D-02、D-03、E-01、E-02】茶葉產地鑑別報告及、附件之茶
葉中多重元素檢驗方法、茶樣送驗鑑別樣品表格(112偵395
44卷第547頁至第569頁、第571頁至第577頁、第579頁)、
【送驗編號A-02、B-01、B-02、B-03、C-01、C-02、D-01、
D-02、D-03、E-01、E-02】茶葉產品照片(112偵39544卷第
580頁至第591頁)、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
處【食品】工作稽查紀錄表(受檢查業者:天禧公司)(11
2偵39544卷第599頁至第599頁)、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臺中市
食品藥物安全處工作稽查紀錄表(受檢查商號:茗品公司、
吉品茗公司、吉品香公司、照田公司)(112偵39544卷第60
7頁至第613頁)、茶好玩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本院卷
一第133至137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3年10月4日中區國
稅營所字第1131009459號函暨檢附「金屬鋁門窗、大理石加
工、眼鏡製造、拉鍊、漂染印整、人造纖維、燈管(泡)、
電線(纜)、電阻(容)器、印刷電路、水泥、製茶十二業
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本院卷一第307頁至第321頁)、台
灣區製茶同業工會113年10月17日區茶字第113048號函(本院
卷二第49至55頁)、農業部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114年3月20
日農茶改加字第1146100142號函(本院卷二第197頁)等資料
附卷可稽。復有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物品扣案可憑。足認被
告癸○○、己○○、丁○○、乙○○前揭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從而
,被告4人上揭販賣假冒食品、詐欺取財、販賣虛偽標記商
品等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癸○○、己○○、丁○○、乙○○所為,均係犯違反食品安全
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而犯同法第49條第1項前段之
販賣假冒食品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
255條第2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
㈡公訴意旨雖認被告癸○○、己○○、丁○○、乙○○4人間,就販賣假
冒食品予附表一(一)至(三)所示民眾及其他消費者,應
成立共同正犯,而均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
詐欺取財罪嫌等語。然依被告癸○○供稱:「(問:當時指派
這些協理當負責人時,他們是否都知道會以部分境外茶做為
台灣茶銷售?)答:是」、「(問:境外茶是由各子公司自
行分裝?)答:是」、「(問:各子公司對外銷售的金額是
你們決定?)答:不是。是每間公司的經理人」等語(111
偵33294卷一第227頁至第231頁);被告己○○供稱:「(問
:你是照田公司的副總經理?)答:是。‧‧‧還是茗品公司
的直播主,負責在網路直播時販售茗品茶葉」、「(問:合
作模式?)答:‧‧‧這些子公司負責人都是由照田公司指派
經理人去管理」、「各公司有各公司營運管銷‧‧‧各公司平
常運作算是獨立運作」‧‧‧平常各公司財務獨立」等語(111
偵33294卷一第163頁至第165頁);被告丁○○供稱:照田公
司指派我實際經營管理吉品香公司,吉品香公司對外標榜販
售臺灣茶,主要銷售方式是電話行銷,茶葉來源是照田公司
進貨,吉品香公司再向照田採購,吉品香公司的包才也是我
進的。照田公司給吉品香公司的茶葉是我們自己分裝,將境
外茶包裝成什麼茶品販售是我決定的,因價格也是我決定的
等語(111偵33294卷一第255頁至第257頁);被告乙○○供稱
:我是照田公司的協理,自110年3月開始,照田公司指派擔
任天禧公司的負責人。茶葉是透過照田公司進貨,再由天禧
公司對外銷售,主要是透過電話銷售,包才是我自己進的,
銷售目標是天禧公司內部定的,但會跟照田公司回報。境外
茶包裝成台灣茶並沒有規律,是我自己試喝後,依照茶葉口
味決定要怎麼包裝與編號。我都聽從跟癸○○的指示,並與癸
○○接洽等語(111偵33294卷一第41頁至第49頁),可知被告
己○○就其負責管理之茗品公司,販賣假冒食品予附表一(二
)所示之人及其他消費者,固與被告癸○○之間,具有犯意聯
絡與行為分擔,但因與被告丁○○所管理經營之吉品香公司、
被告乙○○所經營管理之天禧公司間,彼此獨立運作,從茶葉
的包裝、銷售策略、定價,均互不干涉,而難認被告丁○○、
乙○○就茗品公司販售假冒食品予附表一(二)所示之人與其
他消費者間,具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故參與附表一(二
)所示犯行之人,僅被告癸○○、己○○,而未達三人以上,無
從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基於
同一理由,被告丁○○就其以吉品香公司名義販賣假冒食品予
附表一(一)所示之人及其他消費者,與被告己○○、乙○○間
,不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而僅與被告癸○○成立共同正
犯,因參與人數未達3人以上,無從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而被告乙○○就其以天禧公司名
義販賣假冒食品予附表一(三)所示之人及其他消費者,與
被告己○○、丁○○間,不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而僅與被
告癸○○成立共同正犯,因參與人數未達3人以上,無從論以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故被告4人
均僅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認被告
4人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
容有誤會,然被告4人將境外茶冒充臺灣茶販售予附表一(
一)至(三)所示之人及其他消費者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
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㈢按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款規定訊問被告前,有關罪名告知之
義務,旨在使被告獲悉其現已被追訴或可能被訴之犯罪事實
,俾為適切之防禦及時提出有利之證據。此項告知義務之違
反,係訴訟程序違背法令之一種,是否影響於判決結果,應
以其有無妨害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為判斷。倘被告對於被訴
事實已知所防禦或已提出防禦,或事實審法院於審判過程中
已就被告所犯罪名,應變更罪名之構成要件事實為實質之調
查者,縱未告知罪名或變更後罪名,對被告防禦權之行使即
無所妨礙(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19號、109年度台上字
第5034號判決意旨參照)。公訴意旨雖認被告4人成立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然
因被告己○○、丁○○、乙○○各自與被告癸○○成立共同正犯,各
次詐欺取財犯行之參與人均未達3人以上,故應成立普通詐
欺取財罪,而本院審理時雖未就此部分諭知被告4人係涉犯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名,然普通詐欺取財乃三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罪之基本型態,且為較輕罪名,本院審理中已就
犯罪構成詐欺取財的犯罪事實對被告4人加以調查訊問,使
被告4人均有提出辯解並進行防禦的機會,則實質上與踐行
告知之義務無異,且被告4人就原起訴意旨所指較重之加重
詐欺取罪,已為認罪之表示,縱未告知被告4人係涉犯較輕
罪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對被告4人之防禦權應不生
妨礙,附此敘明。
㈣被告癸○○等4人包裝假冒食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假冒食品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其等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虛偽標記
之低度行為,則為販賣虛偽標記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
不另論罪。
㈤被告癸○○透過吉品香、茗品、天禧等公司,將混有越南茶葉
之商品,以「杉林溪茶」、「阿里山手採茶」、「高山茶」
、「梨山茶」、「御品萱」等品項陸續販賣予如附表一(一
)至(三)所示之人及其他消費者,然被告癸○○此等販賣假
冒食品之行為,本係出於為自己所有之不法意圖及欺騙消費
者之意圖,為謀己利虛偽標記而對外販售牟利之單一犯意,
於密切接近時、地實行而分別侵害同一法益,此等犯罪手法
相近,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就
被告癸○○所犯販賣假冒食品罪、詐欺取財罪、販賣虛偽標記
商品罪皆屬接續犯,各論以一罪。基於同一理由,被告己○○
夥同癸○○透過茗品公司名義,直接將越南茶假冒為臺灣茶葉
,或混有越南茶之茶葉假冒為臺灣茶,陸續販賣予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人及其他消費者;被告丁○○夥同癸○○透過吉品
香公司,將前述假冒臺灣茶葉商品陸續販賣予如附表一(一
)所示之人及其他消費者;被告乙○○夥同癸○○透過天禧公司
,將前述假冒臺灣茶葉商品陸續販賣予如附表一(三)所示
之人及其他消費者,各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時、地
實行而分別侵害同一法益,其等犯罪手法相近,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
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
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被告己○○、丁○○、
乙○○所犯販賣假冒食品罪、詐欺取財罪、販賣虛偽標記商品
罪均屬接續犯,各論以一罪。
㈥被告癸○○等人利用不知情之倉管人員將購入之越南茶裝入外包
裝印刷「杉林溪茶」、「阿里山手採茶」、「高山茶」、「
梨山茶」、「御品萱」等字樣,且產地標示為臺灣之包裝內
,以及部分交由不知情之業務人員郭雅華、羅傳智對外銷售
,形同以欠缺犯罪故意之他人,充作自己犯罪工具而為手足
之延伸,均為間接正犯。
㈦被告癸○○就吉品香公司名義對外販售而犯販賣假冒食品、詐
欺取財、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等犯行,與被告丁○○之間,具有
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癸○○就茗品
公司名義對外販售而犯販賣假冒食品、詐欺取財、販賣虛偽
標記商品等犯行,與被告己○○之間,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
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癸○○就天禧公司名義對外販售
而犯販賣假冒食品、詐欺取財、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等犯行,
與被告乙○○之間,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
正犯。
㈧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目的在於避
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
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
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
聯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如具有行為
全部或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
,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
擬(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591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癸○○等4人為欺騙他人並謀求自己之不法利益,就越
南茶之原產國虛偽標記為臺灣而以假冒後,將假冒之食品對
外販賣牟利,堪認被告癸○○等4人均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食品
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前段之販賣假冒食品罪、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55條第2項、第1項之販賣虛
偽標記商品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
,均應從較重之販賣假冒食品罪處斷。
㈨被告乙○○之辯護人主張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本院卷二第295頁)。然被告乙○○雖相較於其他同案被告癸○
○、己○○、丁○○等人,參與犯行之時間較晚,且係以受僱的
身份,聽從被告癸○○的指示,但被告乙○○並非一般的員工,
而係經被告癸○○指派管理天禧公司的登記負責人,乃具有一
定支配地位的高階管理幹部,其為牟取自身利益,配合被告
癸○○指示,將境外茶混充為臺灣茶對外販售牟利,不儘可能
影響消費大眾的身體、健康,更危害社會交易秩序,行為實
質非議,客觀上並不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且遽予憫恕被告
乙○○而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除對其個人難收改過遷
善之效,無法達到刑罰特別預防之目的外,亦易使其他販賣
假冒食品之人心生投機、甘冒風險繼續犯之,無法達到刑罰
一般預防之目的,衡諸社會一般人客觀標準,尚難謂有過重
而情堪憫恕之情形,本院因而認被告乙○○並無適用刑法第59
條規定之餘地,併此敘明。
㈩本院審酌被告陳天豪為照田公司的實際負責人,並且實際掌
控吉品香、茗品、天禧等公司之營運,而吉品香、茗品、天
禧等公司主要對外負責銷售茶葉等業務,從事茶葉販售行業
多年,本應秉持良知及誠信經營生意,詎其為求節省成本,
賺取高額利益,明知臺灣之消費者對於越南茶葉普遍仍存有
品質不良以及可能殘留農藥等疑慮,往往不願意購買或僅願
意以低價購入,惟竟為貪圖一己私利,進口越南茶葉加以精
製後假冒包裝為臺灣茶葉,而以臺灣茶葉之價格對外販售,
使不特定之消費者無從依據標示認識商品品質,雖無證據證
明其透過吉品香公司、茗品公司、天禧公司所販售之越南茶
葉確實對於人體健康有害,惟業已損害市場上之交易安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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