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處分權存在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2號
PHDV,114,補,32,2025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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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號
原 告 洪興華
陳雪英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施宜雯
被 告 陳春亮

洪清鋒
曾洪梅月
洪明池
洪嬡慧
曾正誼
曾家津
洪文能
蔡春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處分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
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原告對於坐落澎湖縣○○市○○段000○0000
0地號土地(下逕以地號簡稱)上門牌號碼澎湖縣○○市○○路0
0號、權利範圍1/6,並以上開土地地界垂直分割之未辦保存
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有事實上處分權。而由原告提
出之相關事證及本院查詢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圖資服務雲之
空照圖,可見系爭建物從上俯瞰幾乎為一個長方形,且幾乎
快要將000、000-0地號土地及鄰地澎湖縣○○市○○段000○0000
0○000○000地號土地佔滿,爰考量訴訟程序之經濟,先以系
爭建物係將000、000-0地號土地佔滿為前提來核算本件訴訟
標的。又查系爭建物為3層樓建築,含電梯、屋突等構造之
總面積為3216.56平方公尺,且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049
萬7,500元等情,此有澎湖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
卷可稽,是系爭建物之平均每平方公尺現值為3,263.58元(
計算式:1,049萬7,500元÷3,216.56=3,263.58,小數點第二
位以下四捨五入)。而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合計296平
方公尺(計算式:185+111=296),以有三層之樓面積計算
,總建物樓地板面積應為888平方公尺(計算式:296×3=888
),再以前開系爭建物每平方公尺之現值計算,原告主張範
圍之價值應為289萬8,059元(計算式:888×3,263.58=289萬
8,059,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暫核
定為289萬8,0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430元。至於後
續若尚有經精密測量面積,得再行重核本件訴訟標的,附此
敘明。
二、全體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
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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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