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12號
PHDV,114,消債更,12,2025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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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董美鳳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董美鳳自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並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
  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
  ,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
  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
  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
  明文。再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
  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
  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 下同) 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
  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
  、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
  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
  、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消債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因積欠債務,前與最大債權
金融機構即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進
行債務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聲請人所欠之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或宣告破產,且聲請人每月工作收入約23,000元,扣除必
要支出後,無法償還台新銀行提出月付5,981元之方案,是
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為此,爰
依消債條例第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因積欠台新銀行等金融機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
,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消債條例前置調解
,經本院以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3號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
事件受理在案,惟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銀行未達
共識,致使調解不成立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
核閱無訛,堪可認定。是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後聲請更生,
本院自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有
「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㈡聲請人每月收入及財產狀況:
  聲請人現擔任臨時清潔人員工作,每月收入約為23,000元,
名下僅有繼承而取得應有部分3分之1之土地及房屋,111、1
12年度所得均為0元,業據聲請人自陳在卷,並有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為證。是本件更生之聲請,應以聲請人每月可處分
所得23,000元作為計算聲請人償債能力之依據。
 ㈢聲請人支出狀況(包括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
  聲請人陳報須扶養父母親,每月支出其與父母親之生活費約
21,076元等語。本院參酌107年12月26日新增訂之消債條例
第64條之2 之規定,並予以計算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即
以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111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4,230元
之1.2 倍為17,076元【計算式:14,230元×1.2=17,076元,
元以下採四捨五入】,是以聲請人陳報之生活費經計算收支
後僅餘1,924元,然據聲請人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銀行
表示需每月還款5,981元等語,是認以聲請人之收入及財產
狀況實難以清償債務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之情。
四、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
,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
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核屬有據,爰裁
准聲請人如主文所示之日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本院司法 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俾使聲請人得以重建經濟生活。五、另聲請人應於本件更生程序開始後,由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由  法院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後方能實行,倘未能經債權人會議  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而裁定認可,則依消債條例第61條規  定,應續行清算程序,且有受不免責裁定之可能,恐非有利  於聲請人,故聲請人仍應禁止貪圖享受,需節制消費慾望,  不得為非必要之消費支出,並盡量避免過度消費,是聲請人  仍應維持撙節生活,並以最大誠意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接受或  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附此敘明。
六、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件裁定已於114年6月20日上午10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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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