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3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子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下稱本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住所設於
高雄市三民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本法第510條規定本院
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本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