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3年度,8號
PHDV,113,亡,8,2025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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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8號
聲 請 人 周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娘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陳娘(女、昭和0年即民國00年00月0日生,失蹤前設籍
澎湖郡○○街○○○0000番地)於民國45年10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陳娘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陳娘(女、昭和0年即民國0
0年00月0日生,失蹤前設籍澎湖郡○○街○○○0000番地)之弟
,惟失蹤人陳娘於光復後並未有設籍或死亡記事之戶籍資料
,且失蹤人陳娘未辦理初設戶籍登記,顯見陳娘於35年10月
1日前即已失蹤,且前經本院裁定准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示
催告,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
死者陳報其所知,爰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
亡之宣告,71年1月4日修正前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
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
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亦為民法總則施行
法第3條第3項所明定。
三、經查,失蹤人陳娘,係昭和0年即民國00年00月0日生,其無
35年間初設戶籍及死亡除戶戶籍資料,僅有日據時期相關戶
籍資料等情,有澎湖○○○○○○○○○、高雄○○○○○○○○函在卷足稽
。而國民政府於34年10月25日播遷來臺後,曾於35年4月間
實施戶口清查,嗣於35年10月1日辦理初次設籍登記,當時
人口未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之原因,不外乎失蹤、死亡等因素
所致,此為公眾所週知之事實。另因陳娘無身分證字號,故
無法查詢其財產所得資料、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全民健康保
險及就醫紀錄資料、電信資料。本院綜合上開事證,堪認陳
娘至遲於35年10月1日即已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10年,
且前經本院裁定對其為死亡宣之公示催告,現申報期滿,未
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
業經依職權查閱卷宗無訛。綜上,堪信失蹤人失蹤迄今已屆
滿上開法文所定期間,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許對失
蹤人為死亡之宣告。
四、次查,失蹤人陳娘於35年10月1日失蹤,計至45年10月1日
止失蹤屆滿10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應確定失蹤人於
45年10月1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宣告其於當時死亡。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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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