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94號
CTDV,114,除,94,20250611,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耕坊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彥宏
訴訟代理人 劉芷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慧雯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或到期日) 支票號碼 001 徐守正 耕坊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信右昌分社 000007219 76,380元 113年8月26日 0152425

1/1頁


參考資料
耕坊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