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李志文即李莊素真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訴外人即被繼承人李莊素真(下稱
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被繼承人執有如附表所示公司所發行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被繼承人死亡後由聲
請人繼承,因股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第12
號公示催告,並刊於司法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系爭股票因遺失,聲請人
已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
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
起3 個月內,且聲請人已聲請本院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1
4年3月10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有上開公告在卷可稽
,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堪認屬實。因本件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股票,故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775289-5 股票 1 180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NX-1172925-0 股票 1 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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