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31號
CTDV,114,除,131,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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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洪玉屏陳照子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下稱系
爭股票),因系爭股票遺失,聲請人已向發行公司辦理掛失
,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0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任何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
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股票原為訴外人陳照子即聲請人之母所有,嗣陳照子
於民國111年2月24日死亡,法定繼承人為其配偶洪枝成及子
洪柏智、洪光恆、洪光倫及聲請人,均未為拋棄繼承,且
經協議系爭股票由聲請人繼承。因系爭股票遺失,聲請人於
114年2月19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同年月21
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
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
該裁定於同年月26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翌日聲請公告於
本院網站,經本院於同年3月4日公告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
被繼承人陳照子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印
鑑證明、繼承系統表、股票分配協議書,並有司法院家事事
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亦無人申
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
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已於114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
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雅如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9-NX-2040592-1 股票 1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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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