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游本謀即游祥池之繼承人
游本裕即游祥池之繼承人
共 同
代 理 人 游智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拾柒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7張(下合稱
系爭股票),因系爭股票遺失,聲請人已向發行公司辦理掛
失,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任何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
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股票原為訴外人游祥池即聲請人之父所有,嗣游祥池
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死亡,法定繼承人為其配偶李來春及
子女游鈞瑋、聲請人二人暨孫子女吳玟翰、吳宛臻(代位繼
承游玉梅即游祥池長女之應繼分),均未為拋棄繼承,且經
協議系爭股票由聲請人游本裕繼承如附表編號1至10、聲請
人游本謀繼承如附表編號11至17之部分。因系爭股票遺失,
聲請人於114年2月8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
同年月20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
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該裁定於同年月27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指定之送達
代收人住所,聲請人於同年3月3日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經
本院於同年月5日公告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游祥
池之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印
鑑證明、繼承系統表、股份分配同意書,並有司法院家事事
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亦無人申
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
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已於114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
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雅如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1-ND-0302029-7 股票 1 1000 002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5-ND-0533085-3 股票 1 1000 003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7-ND-0775061-7 股票 1 1000 004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ND-0929414-0 股票 1 1000 005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D-1046900-5 股票 1 1000 006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ND-1361285-1 股票 1 1000 007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D-1759051-9 股票 1 1000 008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0-ND-1820129-0 股票 1 1000 009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1835942-5 股票 1 1000 010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1835943-6 股票 1 1000 01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X-1225569-3 股票 1 351 012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1346978-7 股票 1 635 013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1449102-0 股票 1 14 014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1449103-1 股票 1 614 015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1562961-4 股票 1 65 016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X-1634045-2 股票 1 321 017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2-NX-1832007-3 股票 1 626 附註:編號1至10,由游本裕繼承、編號11至17,由游本謀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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