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22號原 告 翁志平 被 告 張采羚 黃峻承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指定民國114年6月30日下午5時宣判,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4年7月21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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