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22號
CTDV,114,訴,122,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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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2號
原 告 翁志平


被 告 張采羚

黃峻承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指定民國114年6月30日下午5時宣判,因案情繁雜,製作
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
民國114年7月21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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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