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45號
原 告 郭惠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筠婷即恩賢工程
行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
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1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並陳明本件之請求權依
據為何(是否僅依票據關係為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