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43號
原 告 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惠
一、原告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宸峰工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
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3,37
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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