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40號
原 告 美立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致恒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阮蘭婷即博田
國際醫院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
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5,
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1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6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