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97號
CTDV,114,補,497,202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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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97號
原 告 張純真
張箴


張順泰



被 告 林素卿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且因被告
陳明現居地於高雄市鳥松區,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4
年度訴字第516號裁定移轉管轄移送本院。查原告訴之聲明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美金8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未註記幣別者,下同)2,626,800元【計算式:
美金80,000元×32.835(訴訟繫屬日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
銀行美金即期賣出匯率)=2,62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7,03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6,5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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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