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54號
CTDV,114,補,454,202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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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54號
原 告 李元生
李巧
李蕊芬
李蕊芳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興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9,67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8,76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8,2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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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