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14號
原 告 韓文賓
被 告 王志勇 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97,15
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34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附表:(幣別均為新臺幣)
編號 土地地號/建物建號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 建物課稅現值) 1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 1/2 68㎡×45,500元/㎡×1/2=1,547,000元 2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 1/1 68㎡×45,500元/㎡=3,094,000元 3 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 1/1 385,500元 4 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 1/2 341,300元×1/2=170,650元 合計 5,197,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