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0號
抗 告 人
即聲 請 人 譚遠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海軍陸戰隊指揮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
告人對民國114年5月19日本院114年度聲字第60號裁定不服提起
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4條第2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
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憶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