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附民移簡字,114年度,14號
CTDV,114,簡上附民移簡,14,202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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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4號
原 告 呂其倡
被 告 林佳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72號),本院
於民國114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
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對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之案件,被害人於該刑事訴訟上訴
至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法院認
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而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以裁定將該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應由地方法院合議庭依通常程序審
理判決。又刑事訴訟法第504條所謂「該法院」之民事庭,
自應指為移送裁定之法院,而為移送裁定之法院,既為第二
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則該附帶民事訴訟自應移送至地方法院
民事合議庭(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0年度法律座談會民
事類提案第35號法律問題參照)。準此,本件原告係於刑事
案件上訴至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
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自應由本院民事庭以合議方式
審理之,先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因此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林佳和想以包裹遺失申請理賠之方式詐領款
項,乃向原告呂其倡所經營仕朋商行加盟之萊爾富便利超商
陸橋門市應徵店員,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到職,隨即使用
其向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申辦之蝦皮
購物商城(下稱蝦皮商城)帳號,喬裝買家身分購物及賣家身
分出貨,於112年1月2日4時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0
號萊爾富便利超商荔枝門市,寄送如附表所示買家莊金助
陳小姐、莊園找找、莊黃春等人之包裹至萊爾富便利超商陸
橋門市,再利用其於萊爾富便利超商陸橋門市到班之機會,
於112年1月4日0時26分許,將該等包裹夾帶外出,進而以包
裹遺失為由,向蝦皮商城申請理賠,蝦皮商城因此陷於錯誤
,賠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合計新臺幣(下同)159,970元至
被告之蝦皮錢包。嗣蝦皮商城於賠償後,向原告所經營之萊
爾富便利超商陸橋門市求償上開款項,致原告受有159,970
元之損害。被告雖已賠償原告60,000元,然尚欠99,970元未
清償。為此,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賠償
原告99,9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之上開侵權行為事實,業據原告於刑案警
偵訊中指證綦詳(刑案警卷第13至15頁,偵一卷第23至24頁)
,並有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06年9月22日高市經發商字第
10661586300號函、被告在仕朋商行之人員資料、事發後與
原告間簽立之和解書、包裹流向表及Line對話截圖、蝦皮對
話紀錄截圖、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每週排班表及文化物
流出貨單、物流配送業務憑據、該公司113年3月4日(113)萊
函總字第0552-H0099號函暨檢附之遺失包裹明細、該公司11
3年3月22日(113)萊函總字第0552-H0134號函暨檢附之包裹
寄件代碼、物流編號、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113年4月8日蝦皮電商字第0240408001P號函暨檢附之
訂單資訊及賠付情形各1份與萊爾富便利超商陸橋門市、荔
枝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2張等件附卷可稽(刑案警卷
第17至73頁,偵一卷第25至27頁,偵二卷第141至143、151
至153、159至161頁),復據被告坦認不諱(刑案偵二卷第53
至57、63至65頁,簡上卷第46頁),且被告上開行為業經本
院113年度簡字第1816號及113年度簡上字第192號刑事判決
有罪,處被告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
日確定(附民卷第5至7頁及本院卷第13至17頁),堪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既因被告前揭
不法侵權行為受有159,970元之損害,且二者間具有相當因
果關係,被告自應對原告負擔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被
告既已賠付60,000元,尚有99,970元未清償,則原告請求被
告賠償其尚欠之所受損害99,970元,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9,9
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3年11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被告敗訴之金額未逾1,500,000元,不得上訴第三
審,一經本院判決即告確定,自無依原告聲請宣告假執行之
必要,是原告假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於本院及刑案其餘陳述、所提證據
,經審酌後認均於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不再逐一論述。
六、本件原告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
定應免繳納裁判費,其於本院審理期間,未支出其他費用,
自無訴訟費用負擔,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李俊霖                   法 官 陳景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珓銘附表:
編號 買家 訂單編號 寄件編號 申報價格(新臺幣) 1. 莊金助 0000000UCADH45 3D2F00000000 1萬8000元 2. 陳小姐 0000000UG93QM4 3D2F00000000 1萬8000元 3. 陳小姐 0000000V9F2BKE 3D2F00000000 1萬8000元 4. 陳小姐 0000000VBW8K67 3D2F00000000 1萬8000元 5. 陳小姐 0000000VETSRYW 3D2F00000000 1萬8000元 6. 陳小姐 0000000UJ2EQGK 3D2F00000000 1萬8000元 7. 莊金助 0000000U99XV8G 3D2F00000000 1萬8000元 8. 莊園找找 0000000TVE3UAH 3D2F00000000 1萬7970元 9. 莊黃春 0000000U5E3P4T 3D2F00000000 1萬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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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