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7號
聲 請 人 陳梅蘭
代 理 人 王麗婷
關 係 人 財團法人千佛山慈善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千佛山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
於民國114年6月1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第二頁第十二行關於「高雄市政府衛生福利局」之記載,
應更正為「衛生福利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4年6月11日所為114年度法字第7號裁定之原本
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