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4年度,31號
CTDV,114,救,31,202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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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郭宗鑫


相對人 遠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其泰
相 對 人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微
相 對 人 陳予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
,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此項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
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及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可使
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以釋明之。又所謂顯無勝訴之
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
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
合法之情形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本件事故受有重大傷害,因而
無旁人協助及指導即無法遂行工作,現正申請失能鑑定中。
聲請人無法工作且無收入已長達2年,又需先自行支付全部
醫療費用,無資力負擔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起訴狀、診斷證
明書、醫療費用收據等影本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職權調取聲
請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顯示聲請人民國113年度所得僅新
臺幣7,655元,名下無財產,有其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
果在卷可參,足認聲請人無資力,並乏經濟信用,另本院職
權調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14年度勞補字第77號卷宗,依聲
請人所提出起訴狀記載之事實,由形式上審查,尚非顯無勝
訴之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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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