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114年度,78號
CTDV,114,審重訴,78,202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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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重訴字第78號
原 告 百朝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娟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康琪靈律師
被 告 鄭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77,681
元(計算式:874地號土地面積871.08㎡×公告土地現值12,700元/
×原告權利範圍3/4+884地號土地面積91.44㎡×公告土地現值12,7
00元/㎡×原告權利範圍1/2=8,877,6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
5,396元,扣除起訴時繳納之97,206元,尚應補繳8,19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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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朝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