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95號
聲 請 人 陳信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森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蔡森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柒佰伍拾元。
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具體提示
之「年、月、日」為何?並請聲請人再次確認聲請狀附表關
於發票日與利息起算日之記載正確性。(付款之提示,係票
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該日期
亦為「利息起算日」,且應等於或晚於發票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