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690號
CTDV,114,司票,690,2025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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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90號
聲 請 人 陳帥正


相 對 人 林韻雯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除別有規定外,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
非 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次按 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
款地之 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強制執行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付款地記載「屏
東縣」,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說明,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民國) 001 112年9月27日 1,400,000元 112年12月26日

附註:
一、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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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