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65號
聲 請 人 同鎰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龍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宏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周宏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本票原本(票號:625598、票面金額新臺幣1,000,000
元)。
說明:按票據為完全之有價證券,票據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
占有不得分離。執有票據之人,始得行使票據權利;如未執
有票據,不問其原因為何,均不得主張該票據權利。本票執
票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亦為行使票據權利方式之一,
於聲請時自應提出本票原本,以證明其確實執有本票而得行
使票據權利,如聲請人無法或拒絕提出,其聲請之法定要件
即屬不備。
三、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
四、請具狀說明系爭本票是否有向相對人為合法之提示,及提示
日為何日?(所謂提示,係指執票人現實出示票據,以請求本
票發票人付款之行為。若以存證信函方式提示,不符合票據
法之合法提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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