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644號
CTDV,114,司票,644,20250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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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陳俊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閔心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胡閔心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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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