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聚享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人之公司登記資料(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
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
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
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具體提示
之「年、月、日」為何?(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
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該日期亦為「利息起
算日」,且應等於或晚於發票日。
四、再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壹仟伍佰元。(請求金額超過壹仟萬元
,應繳肆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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