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611號
CTDV,114,司票,611,202506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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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11號

聲 請 人 同鎰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龍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築楊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具體提示
之「年、月、日」為何?(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
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該日期亦為「利息起
算日」,且應等於或晚於發票日。
二、請釋明聲請狀請求利息年息18%,依據為何?(若未於本票
上約定,應僅得請求法定利率年息6%)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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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同鎰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築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