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黃雅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RCITA NINA MISA(倪娜)、NUIQUE CAMAE B
UENAFLOR(卡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西元2024年8月25日(如聲請
狀聲明所載)?亦是西元2023年12月23日(如114年6月5日陳報
狀所載)?
說明:系爭本票之發票日為西元2024年8月25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