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呂季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雅瑤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張雅瑤、關係人曾昭華、曾廣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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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請提出相對人張雅瑤所有坐落高雄巿仁武區澄合段13地號土
地及其上1259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
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