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42號
CTDV,114,司拍,142,202506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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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林俊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即林禍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關係人林楊桂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林禍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
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繼
承人有無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之相關釋明資
料。
三、請提出相對人林○○即林禍之繼承人所有坐落高雄巿鳥松區大
同段656及65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
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
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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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