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陳慧美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潘玫琳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潘維杰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死亡,請提出債務人潘
維杰之死亡除戶謄本、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
欄 請勿省略),並請先至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
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並將查詢結果陳
報本院。
二、代理人鄭秭育之委任狀。
三、請具狀更正相對人之姓名(據聲請人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所載,所有權人姓名為潘「玫」琳,非潘玟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