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楊子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
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關係人許瓊丹、關係人梁錦雄、關係人梁錦再、關係人楊雯
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浤陽工程有限
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坐落高雄巿
橋頭區後壁田段61地號土地及其上1042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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