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4年度,27號
CTDV,114,司執消債更,27,20250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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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號
聲請人即債 李玟錡即李佩恬
務人


代 理 人 馬涵蕙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對人即債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胡木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併自聲請人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 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 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而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全體債權人於收受本院通 知後,逾本院所定10日期間內未表示意見,依法視為同意。 故本件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均視為同意更生方案, 更生方案經債權人書面可決,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收文收 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再觀諸聲請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 ,其條件為:自其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 起,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每月清償4,061元,總清償金 額共292,392元,清償成數為3.01%,於每月15日清償。又查 ,上開方案已將聲請人每月可處分所得加計保險解約金扣除 個人生活費與扶養費後剩餘金額十分之九用於清償,且聲請 人名下南山人壽與國泰人壽保險解約金總額雖達213,619元



,然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均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 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 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即146,729元,依本條例第98條第2項、 新修正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不屬於清算財團之財 產,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是認上 開方案核屬盡力、適當、可行,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 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三、另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 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 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 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合庫銀行 6485126 66.77% 2712 凱基資產 3226806 33.23% 1349 債權總額 9711932 每期清償總額 4061 清償成數 3.01% 還款總額 292392 補充說明: 本件僅有合庫銀行為金融機構,無法辦理統一收款及撥款,請聲請人自行向各債權人聯繫履行方式。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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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