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47765號
CTDV,114,司執,47765,2025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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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7765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務 人 宜芸曦即宜雪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亞瑟環境清潔股
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該第三人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設
高雄市新興區,此有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在卷可稽
,是本件核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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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