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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45389號
CTDV,114,司執,45389,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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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538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債 務 人 張詠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45389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心銨股份有限 公司附設私立明康居家長照機構之薪資債權;惟查,第三人 公司設立登記在臺中市北屯區,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 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 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 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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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