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42084號
CTDV,114,司執,42084,2025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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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2084號
債 權 人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萱誼  
           住○○市○○區○○○路0號3樓   
債 務 人 姜進島  住○○市○○區○○○村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法務部○○○○○○○之勞作金 及保管金及調查債務人之保險契約債權,經查,第三人及債 務人均設籍在高雄市大寮區,有債務人戶籍謄本及債權人提 出之民事調查財產暨強制執行聲請狀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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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