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4年度,99號
CTDV,114,司催,99,202506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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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99號
聲 請 人 林素津即林天賜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林天賜之死亡除戶謄本,查悉被繼承
林天賜於民國81年11月27日死亡,請向被繼承人林天賜
亡時戶籍所在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並將法院函覆結果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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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