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402號
CTDV,114,司促,7402,2025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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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02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趙學涵
債 務 人 鄭博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參拾萬貳仟伍佰伍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及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3,396,881元 114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2.96% 自114年4月13日起至114年10月12日止,按年息0.296%計算違約金;自114年10月13日起至115年1月12日止,按年息0.592%計算之違約金(每月為1期,共計9期) 2 374,500元 114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2.96% 自114年5月13日起至114年11月12日止,按年息0.296%計算違約金;自114年11月13日起至115年2月12日止,按年息0.592%計算之違約金(每月為1期,共計9期) 3 1,531,170元 114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5.19% 自114年4月13日起至114年10月12日止,按年息0.519%計算違約金;自114年10月13日起至115年1月12日止,按年息1.038%計算之違約金(每月為1期,共計9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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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