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396號
CTDV,114,司促,7396,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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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396號
債 權 人 摩托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債 務 人 TEJADA JEFFREY ROBLES(羅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陸佰伍拾捌元,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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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托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