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375號
CTDV,114,司促,7375,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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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75號

債 權 人 台松堆高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顯榮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利息起算日是否具狀更正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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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松堆高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