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7283號債 權 人 許羽珺 代 理 人 王宸博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慶得農果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慶得農果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請提出聲證三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正、反面』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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