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219號
CTDV,114,司促,7219,20250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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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19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呂季美
債 務 人 張雅瑤


曾昭華



曾廣慶

一、債務人張雅瑤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柒萬貳仟
玖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若對債務人張雅瑤之財產執行無
效果時,由債務人曾昭華曾廣慶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12,834,768元 114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21% 114年4月15日起如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每月為1期) 2 138,166元 114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5.41% 114年6月12日起如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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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