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莊仕鵬
黄慧珍
莊明良
一、債務人莊仕鵬、莊明良、黄慧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參拾萬伍仟柒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莊仕鵬於民國104年至107年間邀同債務人黄慧珍、
莊明良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
款」7筆,共計新臺幣371,767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
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義務兵役服役期滿後滿一年
(在職專班無一年寬限期)之次日起開始分96期,於償還期
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
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
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莊仕鵬自民國114年1月1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05,736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
債務人黄慧珍、莊明良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依如附表所
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5736元 自民國113年12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6月11日(含)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305736元 自民國114年06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5736元 自民國114年01月02日起 至民國114年06月11日(含)止 年息0.1775%(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年息1.775%百分之十計算) 001 新臺幣305736元 自民國114年06月12日起 至民國114年07月01日(含)止 年息0.2775%(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年息2.775%百分之十計算) 001 新臺幣305736元 自民國114年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年息2.775%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