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121號
CTDV,114,司促,7121,20250619,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2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張佩珍
債 務 人 蔡祥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零玖佰零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點零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