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2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沈政男
債 務 人 陳姵淇
林俊旭
一、債務人陳姵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捌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收取每期固定金額為新臺幣參佰元
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每月為
一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對債務人陳姵淇
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俊旭給付之,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