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02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沈政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姵淇、林俊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就「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請具狀明確說明期數計算方式(每月1
期?每30天1期?或其他方式,並提出期數計算依據及釋明文
件)。
二、債務人陳姵淇、林俊旭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