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16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清讚
債 務 人 洪鈴琳
許繼鴻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零陸萬肆仟捌佰肆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一七五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