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005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陳正榮
代 理 人 劉乃綺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翁世宏、翁于涵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翁世宏、翁于涵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